邓州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大对电商企业以及项目的招引力度,促进我市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章 支持范围第一条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商直播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进行独立核算,且税务登记关系必须在我市,享受本政策扶持的直播电商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第二章 支持政策第二条 大力发展网红经济(一)鼓励落地一批专业直播运营商。吸引集聚一批直播电商平台、传媒服务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等优质直播运营商,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可按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首年奖励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二年奖励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第三年奖励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享受该款支持政策的企业须连续在我市运营六年以上,否则退还前三年奖励。(二)支持网红主播发展。对网红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或由公司代缴的税收,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可按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首年奖励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二年奖励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90%,第三年奖励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享受该款支持政策的个人须连续在我市运营六年以上,否则退还前三年奖励。(三)支持优质直播运营基地建设。对新入驻我市的直播运营商的网红直播团队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办公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补贴装修费用30%,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条 推动传统电商拓展市场(一)对在政策出台之前在我市注册经营的传统电商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同比上年递增50%以上的,奖励递增部分市级地方留成的30%。(二)对销售地方农特产品的电商企业,年线上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授予“邓州市助农先进电商企业”荣誉称号。(三)对传统电商企业,年线上销售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并授予“邓州市优秀电子商务企业”荣誉称号。第四条 加大跨境电商发展力度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出口。对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扶持。第五条 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一)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我市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我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资金奖励。(二)支持电子商务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能够起到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第三章 附则第六条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满足我市其它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条款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申报有效期限为申报事项具备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第七条 同一企业按照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如与国家、省、南阳市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南阳市奖励政策的,除我市有明确奖励意见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在本扶持范围之列:(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二)偷税漏税的;(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四)当年发生过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条 申报流程每一季度结束后,进行一次奖励申报。申请享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奖励内容等);2.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年网上销售额和明细清单、相关电商后台截图明细等相关资料;5.纳税凭证。企业准备齐全资料后,到商务局进行申请。由商务局和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放奖励和补贴资金。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商务局负责解释。依据本政策享受新办企业扶持的范围为工商注册时间在本政策生效之日以后的企业。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附件: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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