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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邓州三人禁渔期捕鱼120余条,被警方当场抓获,看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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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4 09: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邓州公安加大禁渔期禁渔工作宣传力度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近日,白牛派出所快速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非法捕捞嫌疑人3名。



2021年6月11日14时许,白牛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赵河边巡逻时,发现有人正在进行非法捕捞,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当场查获各类河鱼120余条,依法扣押现场使用的地笼、网兜等捕捞用具,并将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3人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讯问,三名嫌疑人均对其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三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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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呼吁大家牢记水产资源保护理念,如遇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什么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吗?

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什么时候属于禁渔期?

禁渔期,顾名思义,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水生生物的期限。根据国家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珠江流域禁渔范围为:“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通过湖泊及珠江三角洲河网(禁渔江段包含西江、北江等水域)”,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期内,即便持有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使用符合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也是不可以的。

什么是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


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等。

如何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急功近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所以提醒市民,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否则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作出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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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6 17: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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