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4月29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充分发挥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岗位学雷锋标兵、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人物和群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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